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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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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 年 3 月 2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山东: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契税减半


  据新华社济南专电  记者从山东省地税局获悉,为促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山东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同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根据规定,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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