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南法执字第34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盖希波与被执行人衣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南民初字第2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盖希波与被执行人衣津生达成房屋抵偿协议且被执行人出具证明房产证已丢失。现根据[鲁高法发(1999)23号《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联合通知》]之规定,公告如下:
房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7078号的房产证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200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