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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 年 3 月 2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07)青执二字第49、50、51号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大西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聚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我院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位于青岛市辽宁路聚豪广场H楼-2至8层,及J、L楼-2至7层的房地产,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该标的被委托拍卖机构按照规定退回。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将上述标的以最终流拍价格人民币246215294元变卖偿还其债务。现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上述标的公告变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如有意以上述流拍价格整体购买青岛市辽宁路聚豪广场H楼-2至8层,及J、L楼-2至7层房产者,须持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到我院执行二庭1416室(联系电话:83098236、83098233)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本院将对上述房产另行处理。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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