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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又出台劳动保障新政策
个体工商户纳入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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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 年 3 月 2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又出台劳动保障新政策
个体工商户纳入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本报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市政府于近日出台了《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本月起,我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该《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按规定为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全部雇工(含雇主)办理工伤保险。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应以本单位雇主及雇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与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之积,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或雇主本人缴费工资低于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按300%计算。其中,雇工或雇主本人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与养老保险相同。

  参加工伤保险后,雇主或雇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雇主或雇工,已按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个体工商户全额承担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非本市户籍的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1—4级或因工死亡的,其本人或遗属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理。伤残等级达到5—10级的工伤雇工与个体工商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向雇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已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或雇工发生工伤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由个体工商户全额承担。待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前述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补支。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不允许补缴。中断缴费期间,雇主或雇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由个体工商户全额承担。个体工商户重新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后,新发生工伤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为其雇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本报记者 刘芳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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