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产假后,能否调整其岗位?
青岛某企业女职工小李在家休产假90天。期间,单位指派职工刘某顶替小李的岗位。小李休假归来后,单位决定小刘继续留在现在的岗位,另安排小李到新的岗位。新岗位的福利待遇比原岗位待遇有所降低。小李认为单位无权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单位坚持认为自己有人事任免权。为此,单位负责人询问:单位能否在职工产假期间或期后调整其工作岗位?
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孙鲁文律师表示:工作岗位实质上属于工作内容的范畴。《劳动法》第19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7条都将“工作内容”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决定的内容;变更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单位要变更职工工作岗位,除职工不能胜任本工作或在单位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的外,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擅自调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45条的规定,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正)》第十九条更明确的规定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延续劳动合同到女职工哺乳期满为止。所以,女职工产假期间或期后(哺乳期满前),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其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到女职工哺乳期满方可终止。
未办产权证,房屋买卖有效吗?
案例:因房地产开发拆迁,开发公司为吴某提供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并向吴某交付了该房办理产权证的证件。此后,吴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出售协议。协议约定,待吴某房产证办好双方办理交割后,李某一次交清房款。此后,吴某不愿履行合同。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吴某辩称,他们的房屋未办产权证即转让,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 ,属于无效合同,应该予以解除。
评析: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例,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刘清正律师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合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首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规定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关于登记直接决定合同效力的规定,而认为即使没有登记,合同本身仍然有效,只是物权不能发生转移。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在登记后才生效。
其次,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进入市场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这里的“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不发生物权的转移,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对于该条中的“权属证书”应理解为产权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当事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本案中,吴某夫妻对房屋拥有产权证明单、发票,能够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所以说,本案中房屋的转让并不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贾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