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先生:
您所租赁的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驻青岛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223号综合楼,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实施的改扩建、装修现已近完工,定于2008年6月10日对外营业。
请您自本通知见报之日起10日内与办事处(出租方)联系办理租赁房屋的交接手续,逾期拒不接收所承租的房屋,则视为您拒绝履行双方于2002年11月5日就综合楼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逾期5日仍不与办事处联系办理接收房屋租赁手续的,自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双方于2002年11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即为解除,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您方全部承担。
特此通知
附:办事处电话:13589333721 侯立伟律师电话:13864811998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驻青岛办事处
2008年4月2日